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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受伤,自己无过错,为啥还要承担一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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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阿姨今年66岁,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家洗车店当擦车工,每月工资元。年10月份,她乘坐公交车下班,途中,公交车因避让一横穿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,张阿姨重重地摔倒在公交车内,腰部受伤。

公交司机医院,经诊断为右肩部骨折、5根肋骨骨折、腰椎压缩性骨折,医院为她进行了手术治疗,住院83天,医疗费18万余元全部由某公交公司垫付。

经交警认定,公交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但在赔偿问题上,公交公司与张阿姨产生矛盾。公交公司认为,张阿姨的伤并不太严重,怎么能一下子花去18万多元?公交公司认为张阿姨存在过度医疗问题。对于张阿姨提出的误工费,公交公司认为张阿姨已经66岁了,退休14年之久,不存在误工。

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,张阿姨委托北京市盈科(大连)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、梁照强律师将某公交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。

法院受理了张阿姨的起诉后,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张阿姨的伤情进行鉴定,某公交公司申请对张阿姨的用药合理性问题进行鉴定。结论为:张阿姨构成十级伤残,护理期限为60天,误工期限为天。对于张阿姨花去的18万余元医疗费,经鉴定,张阿姨伤后右肩部静脉血栓形成的治疗,与交通事故有70%的因果关系。还有泌尿系统干染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,相关医疗费元不是针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治疗,属于不合理用药。

针对鉴定结论,张阿姨一方认为,自己受伤住院,所有用药均是依照医嘱由护士执行,自己无权干涉;另外,手术前主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年龄、身体状况需要用药调整,虽然与交通事故外伤无关,但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。加之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,故不同意承担。

某公交公司认为,依照鉴定,张阿姨存在过度医疗问题,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元应当由张阿姨自己承担。关于张阿姨主张的误工费,虽然鉴定误工天,但张阿姨早已退休,故不同意赔偿。

为证明张阿姨受伤前从事洗车工作,代理律师王金海、梁照强从张阿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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