静脉血栓

首页 » 常识 » 问答 » 医疗纠纷找专业人士分析病历非常重要
TUhjnbcbe - 2024/10/6 16:13:00

医疗纠纷案件不管是协商解决还是走法律程序解决,对病历进行专业性分析非常重要,林律师最近接待过好几个咨询,包括同行处理过的案件,发现因为没有好好分析病历,导致案件结果不好甚至推动不下去,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下这个问题。

一、需从鉴定人角度分析病历。

林律师在多篇文章中强调,医疗纠纷可以成功维权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,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这是《民法典》及众多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的。患方要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一般必须申请司法鉴定(即便是协商解决纠纷,也要以法律上支持的结论为基础协商),鉴定的主要材料就是病历,那么站在鉴定人的角度来分析评估病历非常重要,记着,是鉴定人的角度分析,不能只从患方角度分析,鉴定人角度医院的过错点是否有证据、诊疗规范支持,这些过错点是否和患者鉴定时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损害后果是否严重。不从鉴定人的角度对病历进行专业分析会带来哪些不利后果呢?

1.患方主张的过错鉴定人无法认定。

患者及家属作为诊疗经过亲历人,会经历很多病历上不会体现的过程,这里面有很多是诊疗过错,例如病情变化观察不到位、病情变化处理不及时、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、怠于积极治疗等等,这些情况一般都会和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,但是因为病历中没有记录,患方也没能留下证据时,那患方主张再多,强调再多,鉴定人也没办法采信,因为鉴定材料里面没有体现,无法以现有资料做出认定。所以以病历为基础分析案情很重要。

2.常理上属于过错,但诊疗规范上不属于过错。

列举一种情形:很多患方当事人认为,发生误诊,导致延误治疗就是医疗损害。就现有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,没有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准确诊断患者疾病或准确评估患者病情,误诊也不天然是医疗过错,因为医疗技术发展到今天,仍然因为检验检查手段的局限性,导致很多疾病无法被确诊,甚至被误诊,而且很多疾病必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,其表现的异常情况才符合某些疾病的诊断标准。所以,误诊并不天然属于医疗过错,只有结合当时患者的症状、体征、实验室检查结果能诊断某病而医务人员诊断为其他疾病时,才属于医疗过错,这里就是诊疗规范的问题。也就是说,即便出现不利于患者的情况,甚至产生严重损害,评价医务人员有没有过错的准则依然只是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,而不是“以结果论英雄”。最常见的例子就是,恶性肿瘤被误诊为良性肿瘤,反之亦然。如果误诊时,根据当时医生掌握的资料、病人的表现确实只能诊断为被误诊的疾病时,医生并没有过错。经常有术中快速活检与术后病理结果不一致,手术造成伤残的案子找林律师咨询,林律师只能这样给出如果当时快速冰冻切片确实表现为恶性肿瘤,那医院把你的器官切除没错。

以上只是关于误诊的一种情形,并发症也是常见情形,实践中,所有患方主张的诊疗过错,都应有法律法规、诊疗规范支持,例如《民法典》、临床指南、专家共识,再不济也要有教材、不成文的临床常规,这就需要专业人士才能熟悉这些规范,并根据这医院的诊疗行为。

3.损害后果必须与主张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。

医院的过错,包括病历里面的笔误,医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流程,在协商时、在法院、在听证会上洋洋洒洒可以陈述很久,但是没有站在鉴定人的角度来对这些过错做分析,这些过错是患者鉴定时损害后果的原因吗?大部分当事人会理解林律师这句话的意思,特别是林律师举例:医院给你打错一瓶葡萄糖(应该输给其他病人的),但是没有任何损害后果,要不要赔偿呢?林律师在这里再举一个比较专业的例子:医院麻醉时处理不当导致植物人状态,常年住院,花费高昂,医院也不回避责任,承担了医疗费,但因为双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差距太大谈不拢,医院住着,后面患者却因为罹患恶性肿瘤死亡,那医院要不要对患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?患方可能认为,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,现在患者死亡,那也要赔偿啊,合情合理啊,如果不能按植物人(一级伤残)赔偿,也应该按死亡赔偿。而这种情况,鉴定人却不这么认为,鉴定时,患者的损害后果为死亡,医院因麻醉时处理不当导致植物人状态,但是并没有导致患者恶性肿瘤发生,鉴定人会鉴定不构成因果关系,医院无过错责任。患方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、伤残赔偿金的赔偿,只能主张植物人状态住院期间的各项损失赔偿,如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。所以分析病历也要以患者的损害后果为基础来进行。

二、病历没有经过专业分析带来的不良后果。

1.没有胜算时或预期赔偿很少时花费太多成本去积极维权。

医疗纠纷不管是协商解决还是走法律程序,付出的时间、经济成本都是比较高的,医院有很大过错,需要承担比较大的赔偿,而没有经过客观专业的评估,会导致最终结果与预期差距太大,甚至最后出现得不偿失的局面。林律师遇见最多的是错误出生、漏诊恶性肿瘤、病历经过完善诊疗过错被掩盖的情形。所以分析病历得出客观的预期赔偿很重要。

2.鉴定程序无法推进。

很多案件走到鉴定程序时无法推进,最常见的情形是鉴定机构不受理。很多当事人可能真以为鉴定机构不受理的原因是没有尸检、鉴定人能力有限,其实不然,鉴定机构退卷最常见的医院有什么过错或过错责任轻微,因为鉴定费用一般比较昂贵,如果患方垫付鉴定费并费尽周折得到一个极不理想的鉴定结论,肯定对鉴定机构不满,不是提出书面异议就是请鉴定人出庭,甚至还投诉举报,所以,医院没有过错,直接退卷。林律师最近接待了几例其他律师推不动的案件当事人,帮他们分析了一下案卷,发现之所以推不动,是因为没有正确分析病历,医院有很大责任,实际上案件本身就没有什么胜算,鉴定机构不医院没什么过错。

3.患方主张无法被法院支持,导致败诉。

这种情况主要是主张伪造病历的那些案件,当事人找出了病历里众多瑕疵,认为这是伪造病历,他们也清楚一旦伪造病历被法院认定,那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,而且医疗损害鉴定也省掉了,但最后的结局竟是案子败诉。实际上,绝大多数病历记录的瑕疵还真只是瑕疵,顶多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,并不能认为是伪造病历,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,法院能认可的伪造病历仅限于三种:医院出具了两份不一致的病历,内容涉及比较重要的诊疗行为;进行了笔迹鉴定,医院存在伪造签名的情形;进行了病历真伪性鉴定,鉴定机构出具了伪造病历的结论。所以,没有正确分析病历是否存在伪造,后果是灾难性的。

4.没有正确分析病历,导致关键过错没有发现。

实践中,鉴定人也并不是那么专业,因为他们的出身是法医,即便请专家会诊,很多所谓的专家也并不是相关专业年资高的医生(林律师经常看到鉴定机构常年会诊的专家是同一个人,专业水平实在不敢恭维),所以,患方不主张的诊疗过错,他们没有发现,甚至不会主动去分析,医院的过错责任比客观上要小很多。

5.没有正确分析病历,无法有效陈述清楚过错点。

医院有过错,但不知道到底是哪个地方的过错,也无法论述清楚因果关系,而在听证会时,针对自己的观点,肯定是要论证诊疗过错的依据及因果关系的,没有一定的临床功底、专业水平,是无法论证好的。例如骨折患者没有规范预防深静脉血栓,患者出现脑栓塞,医院应该存在某个地方的过错,但是不知道如果论证,其实,这种情况是要去做一个心脏彩超,看看有没有发生下肢静脉血栓逆栓塞的心脏结构,例如卵圆孔未闭,同时也可以从抗凝药物同时可以预防脑卒中着手。

三、分析病历应尽量找专业人士分析。

不管是找医生还是律师分析病历,都应当有相关专业背景,至少接触过相关专业,当然,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,虽然不一定是治疗这一类疾病的专科医生,但因长期接触医疗纠纷案件,反而更清楚损害发生的原因、医院的诊疗过错在哪里,是非常适合分析病历的人选。不少当事人说我的案件找该专业的医生分析过,评估结论肯定是没有问题,但实践中,本专科的医生分析病历,往往将过错放得更大,责任比例评估得更高(因为他们对自己从事专科的要求更高,有不容出错的职业习惯),他们往往会忽视因果关系的问题,这也导致预期赔偿与客观结果存在很大差距。

希望林律师以上意见对患方朋友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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