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种意见认为:孙某构成诈骗罪,犯罪数额为二辆车的鉴定价值,但张某某不是孙某实施犯罪的“工具”,而是被骗人。在孙某、张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,一是张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,二是孙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借用关系。孙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,虚构“借用”汽车的事实,使张某某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汽车,构成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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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华时报[微博]胡笑红京华时报制图汪春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