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区矫正对象郑某,男,年11月出生,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秭归县。年12月,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考验期自年1月11日起至年7月10日止。年1月11日,郑某到秭归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,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。
郑某入矫后,执行地司法所及时为其确定矫正小组,制定矫正方案,进行分类管理、分级处遇。秭归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配备了司法E通定位手机,执行地司法所通过教育学习、组织公益活动、实地查访、信息化核查、个别谈心谈话等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。郑某平时服从管理,遵守规定,表现较好,在常规教育阶段实行普管。
年9月13日,郑某以需要到宜昌城区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为由,向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口头提出外出申请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,表示这种情形符合允许外出范围,但是要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,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外出,并建议处理债务纠纷最好委托律师或者公司其他专业人员前往。当日下午,郑某没有提交相关外出证明材料,也没有进行后续电话报告是否放弃外出。
9月13日晚,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平台核查郑某E通定位仍在秭归县境内后,继续拨打监管电话了解核实相关动态情况,但无人接听。工作人员通过